一、目的
本中心為使所屬各場地能充分發揮效用,讓身心障礙者能透過實際體驗,實現在社區居住的第一步,有效推展本中心自立生活體驗服務業務,特訂本作業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二、適用範圍
適用符合本中心體驗申請之身心障礙者,依需求提供實際體驗場地,包括寢室、盥洗室、客廳、廚房及其他相關設施、設備服務申請使用。
三、使用各場地體驗活動,申請規範如下:
(一)申請資格與內容:
1.中區六縣市(苗栗縣、台中市、彰化縣、南投縣、雲林縣、嘉義縣市),滿18歲以上有自立生活意願及體驗需求之身心障礙者,經需求評估核定通過得以使用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服務,並有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中心體驗需求者。
2.中區六縣市(彰化縣除外),如服務使用者欲申請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中心體驗服務,需由原縣市承辦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單位填具轉介單協助申請該次體 驗,體驗服務以單一次申請為主,體驗完畢後,應回歸原縣市單位提供相關服務,若後續仍有體驗需求,應依上開申請程序重新提出申請。
3.以未曾使用個人助理且有自立生活意願的身障者為優先,惟當體驗室無身障者申請使用閒置時,可視本中心服務量能及評估個案狀況後,決定開放條件;此外考量中心人力配置及勞動條件,國定假日暫停體驗服務。
4.依身障者需求,申請得續住二次,申請日數每月最高以5日為原則,由本中心視人力調整服務提供。
5.依申請順序決定入住順序,但本中心仍可整體評估,調整申請入住身障者之入住順序,入住優先順序為:
A. 設籍且實際居住彰化縣者
B. 實際居住彰化縣,但設籍其他縣市者
C. 居住、設籍中部縣市者
D. 上述皆以尚未使用過自立生活服務之身障者為優先
(二)收費標準:
時間定義:
A. 半日體驗以4小時為原則,時段分別8:00-12:00、14:00-18:00
B. 日間體驗以8小時為原則,時段為8:00-17:00(連續8小時)
C.夜間體驗時段為15:00-隔天11:00 (可依身障者需求做調整)
註:以上時間得視需求微幅調整。
(三)申請與體驗流程:
1. 填具申請書,於體驗活動前5個工作天,向申請窗口提出申請由本中心評估人員,依據申請者需求擬定入住評估。
2. 經本中心審核資格後,再以電話通知確認是否適合入住,評估內容例如:身上有管路者(須照顧者同行,照顧者須全額自費)、重症、傳染性疾病者(需附體檢表)、肺結核、疥瘡…。
3. 共同擬定體驗計畫,雙方討論體驗目的、內容、協助、需求,以達到體驗目的。
4. 簽訂服務契約,內容包含使用時間、天數、費用、個助時數、夜間留守人員、中心使用規則、服務範圍及安全維護等相關使用中心設備權利及義務面向,安排體驗時間、日期,繳費後方可使用。
5. 入住時,依入住須知,中心提供寢具,入住者須自備盥洗用具、個人特殊輔助餐具等。
6. 實際入住體驗。
7. 體驗過程討論、檢視計畫,體驗者回饋與經驗分享。
8. 體驗者填寫滿意度調查表、前後效益,清點物品與設備,歸還磁扣退住,磁扣遺失者照價賠償。
(四)申請窗口: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中心
電話:04-7119550 曾社工、廖社工 傳真:04-7119541
四、本中心體驗活動,場地設備之管理原則,與使用者應遵守事項如下:
(一)入住床位一經指定後,非工作人員許可,不可隨便更換或轉床。
(二)體驗者在入住時,自行攜帶之各項物品,應自行妥慎保管,本中心不負保管之責。
(三)環境布置應經本中心管理單位同意。(海報、標誌、燈光、電路…等)體驗活動結束,應立即自行清理並恢復原狀;如有毀損公物情事,應予以修復或照市價賠償。
(四)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,嚴守場地使用時間;其有逾時,本中心得視情形停止其使用並追償損失及相關責任。
(五)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。
(六)在體驗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、設備、公共安全、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。
(七)本中心全面禁菸,並不得有任何違反自立生活體驗以外之商業營業行為。
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,服務使用者應分別依法負其責任。若致本中心遭受損害者,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五、因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,其繳納之各項費用,除已發生者或另議使用期間外,無息歸退還。
六、本中心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提供體驗服務時,得通知原核准使用者取消提供使用,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,服務使用者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。
七、本要點經會議決議後實施,條文內容若有需修訂亦同。